商標的平行進口是指未經本國商標權人的同意,他人將在國外生產或者銷售的、合法標有本國商標權人商標的商品進口到本國的行為。這些商品本身是合法的真實的商品,但進口行為并沒有經過本國商標權人的同意,因此它們是介于假冒商標的商品和經過本國商標權人合法授權進口的商品之間的“灰色商品”。
在“平行進口”產品定義與合法性方面,我國商標法尚無相關明確規定與禁止規定,這也導致了相關個案在司法實踐中依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
構成商標平行進口有以下幾個條件:
1、商標權的地域性
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共有的地域性特征,決定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在不同的法域是相互獨立的,例如,中國企業在中國和美國就同一個標識都注冊了商標,雖然商標權的權利人是同一個企業,商標的標識也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中國的商標權和在美國的商標權卻是相互獨立的。所以,當標有同樣標識的商品從美國進口到中國而沒有得到中國的商標權人的同意時,便產生了平行進口問題,即在相互平行的兩個商標權之間,出現了標有同一個商標標識的商品的流動。
2、合法的商品
產生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另一個條件是該產品是合法商品,意指該商品合法地標有商標標識。如果該商品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而標有其商標標識,那么這一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銷售本身便是違法的,進口到另一個法域當然也是非法行為,該法域的商標權人和另一個法域的商標權人都有權禁止銷售或者進口,因此就不會產生平行進口問題了。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進口商品上所注明的注冊商標與本國商標權人的商標來源于同一商標權人
這是指平行進口的商品上的商標是經過進口國商標權人的許可而使用的,或者進口國商標權人的商標和平行進口商品上的商標都是經一個共同的商標權人的許可而使用的。如果這兩個商標權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那么標有其中一個商標的商品進口到另一個法域時,就侵犯了后一個法域中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因為這兩個商標主體是完全獨立的,后者在其法域內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標,同樣也不會出現平行進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