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在立法宗旨和保護原則上與著作權法對其他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軟件在表現形式、開發和應用等諸多方面與傳統作品相比又有著顯著的特點。例如,軟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觀,程序作為產品帶有明顯的功能性和應用性,并且極易被修改、復制和傳播等。因此通過單獨立法對軟件著作權進行專門保護就顯得十分必要。下面,找小編為您繼續介紹,感興趣的朋友快跟隨小編一起往下看看吧。
1、著作權保護的軟件包括兩部分,即計算機程序和文檔。
2、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語言編寫的源程序和使用機器語言編寫的目標程序。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4、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并且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
5、軟件著作權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