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對你說不可以做為商標被申請注冊的標示有什么?
伴隨著人民專利權防范意識的提高,想來商標的功效和必要性大家都很清晰了,那么什么標示不可以做為商標被申請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以下標示不可做為商標應用:
1、以在我國我國名稱、國旗、國徽圖片、國際歌、陸戰棋、軍徽、軍歌、徽章等同樣或是類似的,及其同中間黨政機關的名稱、標示、所在城市特殊地址的名稱或是代表性房屋建筑的名稱、圖型同樣的;
2、與國外的我國名稱、國旗、國徽圖片、陸戰棋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某國政府部門愿意的以外
3、與說明執行操縱、給予確保的官方網標示、檢測印痕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受權的以外;
4、含有欺詐性,非常容易使公眾對產品的品質等特性或是原產地造成錯認的;
5、與政府部門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名稱、旗子、徽記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該機構愿意或是不容易欺詐公眾的以外;
6、危害于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風尚或是有別的負面影響的
7、含有族非歧視性的;
8、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示同樣或是類似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劃分的地名或是公眾了解的國外地名,不可做為商標??墒?,地名具備別的含意或是做為團體商標、證實商標構成部分的以外;早已申請注冊的應用地名的商標再次合理。